从今年8月开始,我市将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外公布了《安康市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和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据了解,劳动和保障部曾于2006年发布46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为维护劳资双发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部门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手续;单位新招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对于用人单位不按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