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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3-08-23 00: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大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2】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小型微型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在增加社会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实现我省经济“弯道超车”和富民强省战略的必要路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像抓“三农”一样,抓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像抓招商引资一样,抓市场主体培育;像对待亲人一样,对待小型微型企业的创业者。

  二、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结合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要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贫困地区倾斜。市、县级财政都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规模。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要制定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设立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其中省级财政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亿元,从2013年起,分5年拨付到位。同时,鼓励向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力争5年时间将基金规模扩大到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落实并加大税费政策扶持。各级税务部门要逐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具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对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收的30%列支返还,从2013年起,执行到2015年。在全省推行小型微型企业“清费返税”试点,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单位拟定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罚款。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和取消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绝不允许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或以其他名目继续收取。省物价局等部门要重新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规范涉及行政许可、限制进入和具有垄断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收费行为,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原则上不高于下限收取。对符合规定的涉企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出示收费证和相关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省中小企业局要建立省级中小企业收费、罚款公示网,收费、罚款实行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改善和加强金融支持与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确保“两个不低于”(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的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债券,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等费用。引导金融机构向县城和乡镇延伸,增加服务网点。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中小企业部门要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六、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一批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继续执行信用担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补助和风险补偿,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务规模。改善和拓展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七、切实拓展民间投资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各部门出台的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引导、支持民营经济与小型微型企业进入非义务教育服务行业、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继续组建和扶持一批民营投资公司,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并加强对民间资本和民营经济的引导与服务。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八、放宽市场准入培育更多市场主体。按照“催生一批、培育一批、引进一批、衍生一批”的发展要求,加大小型微型企业培育力度。申请人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许可,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原则上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除行业有明确要求外,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特别是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等涉及安全行业除外),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鼓励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推广林权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企业股份。制定实施“个转企”具体办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后转变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并保持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延续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九、加强技术改造支持结构调整。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多种方式获得新的发展机会。省级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应不低于60%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应不低于30%用于小型微型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改造提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成立研发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研发机构和研发成果的省级认定,并对给予认定的发放政府补贴,力争到2015年中小企业省级研发中心达到500家。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形成具有技术优势的核心竞争力。

  十、加强诚信建设提升管理能力。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开展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活动,推广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推动全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标准化、现代化、高效化。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品牌建设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创地方特色名优品牌。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息化应用推进计划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实现发展路径的战略转型。

  十一、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落实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支持社会化培训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每年培训 3 万名经营管理人才和创业者。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培训费补贴标准,由现在的每月800元提高到1200元。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对到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暂可保留在原单位。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十二、提升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统筹能力。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的要求,目前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地区的小型微型企业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20%。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缴费基数的40%-1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对经营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不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初次缴费费率可适当下调,具体下调幅度由统筹地政府根据用人单位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十三、加快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在发展与规范并重、以提高质量为主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县域工业集中区,配套发展各具特色的家庭工业、小型微型企业聚集区,鼓励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业园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业园。在县域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对工业集中区交通、供水、绿化、能源供应及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优化整合土地资源,优先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园区配建一定比例的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十四、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重点抓好省级服务平台枢纽、11个市级中小企业综合“窗口”服务平台和15个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建设。认定支持一批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行业、商会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挥产业联盟自身的科技、人才优势和桥梁作用,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

  要建设省级小型微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构建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体系。重点在装备制造与配套、农产品加工、医药、高新技术、能源化工等领域培育一批集交易、物流、支付等服务于一体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搜索营销经营方式,利用搜索引擎拓展市场。各类服务平台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由财政投入支持形成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应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凡是申报和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技术、检测、工业设计等技术类服务平台和国家级、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要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科技服务。

  十五、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合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把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纳入“三位一体”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考核督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市、县发展中小企业的责任,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各市、县、区中小企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综合测评结果。省统计局、省中小企业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小型微型企业统计指标,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以及生产运行情况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