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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突破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8-09-17 00: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大小:


                                  

中共安康市委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突破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突破发展,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安康突破发展的重大举措。经过多年的努力,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在促进城乡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快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和构建和谐安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全市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小、技术含量低、管理水平差、市场竞争力弱、创业动力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与安康突破发展的要求还很不适应。必须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消除体制障碍,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领导,全力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实施全民创业,不断培育市场经济主体

     (一)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除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委会、村委会投资设立公司,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净资产、商标等形式出资设立公司。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它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照代替。

     (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转军人自主择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鼓励农村能人大户就地兴业;鼓励城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三)实施领导干部帮扶企业和后备干部包挂重点项目制度。县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年帮扶一户产值过千万元的规模企业,科级领导每人每年帮扶一户产值过百万元的企业,市、县区每年选调一批优秀后备干部包抓重点项目,为企业发展增强智力支持。

     (四)加快创业辅导体系建设。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市场趋向和产业规划,策划筛选并定期发布创业指导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和创业方向。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创建创业辅导基地,推进创业辅导体系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和创业辅导活动给予资助。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中、省已明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都要切实落实,属于地方管理权限的,应尽力给予优惠;对直接涉农和主要承担非公有制企业信贷扶持的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农民兴办的专业合作化组织、信用互助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借贷业务,可减免各种税费。

      二、聚集生产要素,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六)加强信贷扶持。金融部门要在充分运用既有信贷手段,增加对企业资金扶持的同时,积极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等担保方式,努力扩大信贷业务,确保辖区贷款余额相当比例用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县(区)都要组建财信担保机构或参与市级财信担保业务,并不断加大对信用担保资金的投入,壮大财信担保能力。鼓励民间资本、法人资本与财政资本合作投资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各类企业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发起设立社区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组织,在成员内部进行互助融资或信贷担保。各级财政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积极推行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加强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建立三者互助互惠合作机制。

      (七)促进直接融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企业内部职工发售股权,允许企业以股权、物权、项目融资等方式直接融资。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市政府资助上市前期费用100万元;对于成功上市的公司,市政府再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民间融资,允许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并收取一定资金使用费。

     (八)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供给。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力度,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建设用地。用足用活土地政策,加大土地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积极探索和鼓励集体土地流转、入股兴办企业。

     (九)努力争取工业用水、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在不影响水资源和电力资源综合利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利用自备电源和水源发展生产。
 
     (十)分级设立市、县(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滚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主要用于扶持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担保资金补偿、项目前期工作、创业辅导及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

      三、加大创新力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促进制度创新。引导家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发展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工商联民间商会的引导作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化程度。

      (十二)鼓励科技创新。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绿色环保型产业和产品。积极引导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研发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其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列支费用据实扣除外,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再按实列费用加计50%予以扣除;对资源节约型、绿色环保型行业项目所购符合节能环保设备的投资,按1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十三)推进信息化。建立中小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能够利用互联网在线查询和发布信息。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网页,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建立网站,广泛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使生产、管理实现 自动化。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信息化建设给予资助。
 
      (十四)积极实施名牌战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争创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以及市级特色品牌,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和区域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以及获得市级特色品牌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品牌建设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十五)着力培育龙头企业。进一步加强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规划指导工作,完善评价认定机制。对于列入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从各类生产要素上予以倾斜扶持,帮助做大做强。
 
      (十六)强化项目申报与储备。对符合国家和陕西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陕南突破发展资金扶持项目、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资金扶持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项目条件的申报主体,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要通过项目招商、环境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十七)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市本地实用人才和外聘专家人才库。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建立新招录公务员到非公有制企业挂职锻炼制度。
 
       四、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

      (十八)市、县(区)建立维护非公有制经济权益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投诉案件。严肃查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及各种违规行为。
 
      (十九)实行最低收费制度。各部门要对各类涉及企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公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有自由裁量的收费项目一律从低收费,逐步取消企业年检收费。

      (二十)推行“首检纠错免罚”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在非公有制企业首次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未造成人身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只进行现场教育,责令纠错,不做经济处罚。

      (二十一)建立为企业一体化服务办事机制。对涉及验资、工商注册、行政许可、纳税登记及其它行政管理事项,都要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十二)加强行风评议。完善行风评议内容和办法,落实行风评议结果公告制。对于行风评议不满意率超过20%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党委对领导班子予以调整,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意见。

      五、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理顺体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指导,市上设立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指导和促进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县(区)也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发挥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四)强化考核。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其考核分值的设置应与非公有制经济占GDP的比重相适应。对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业绩与领导干部的考评任用挂钩。

      (二十五)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在全市深入持久地开展促进非公制经济发展和全民创业大宣传、大发动活动。定期表彰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塑造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军人物新形象,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在全社会树立 “劳动光荣、创业有功”的价值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安有关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每半年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中 共 安 康 市 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