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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评审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6-12-12 00: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大小: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康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评审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行。

安康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战略,推动我市人才开发,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化、现代化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安康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评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资格考核评审的范围是本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  职业资格考核评审的对象:
    1、现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所有经营管理人员。
    2、曾经从事或有志于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3、自愿参加报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考核评审,是为企业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设置的资质认证标准和为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人才提供依据,为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发展指明方向,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优化组合提供咨询,为全社会人才的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第五条  
    职业资格的认定要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的原则;职业资格的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竞争择优、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职业资格认定后的使用要坚持评聘分开、强化聘用、鼓励流动的原则。

    第六条  职业资格分为两个序列、每个序列各分三个层次,即:
    经理序列:初级经理、中级经理、高级经理。对象是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董事会成员;
    管理员序列:初级管理员、中级管理员、高级管理员。对象是除经理序列以外的各类人员。

    第七条 职业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是:担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工作资历。

第二章 职业资格基本条件

    第八条  职业资格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创新精神和经营管理才能。

    第九条 初级管理员的职业资格条件是:
    1、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经营管理工作的能力。
    2、掌握和能够初步运用本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
    3、一般应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条 中级管理员、初级经理的职业资格条件是:
    1、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经营管理工作的能力。
    2、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3、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取得下一级职业资格满三年。
    4、初级经理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员、中级经理的职业资格条件是:
    1、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决策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有风险意识和敬业精神。
    2、一般应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或取得下一级职业资格满三年。
    3、中级经理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
    4、具有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十二条  高级经理的职业资格条件是:
                
    1、对管理环境和市场具有深刻的洞察力、判断力和综合分析能力,能有效控制、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能高效协调上下内外的人际关系,善于抓住机会提出构想并迅速实施,能把握重点,合理授权,善于用人,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进取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取得下一级职业资格满三年。
    3、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四年以上。
    4、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使用能力。

    第十三条  
    本人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其中首次参加职业资格考核的,可不受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中关于具有下一级职业资格的年限限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不认定其职业资格:
    1、受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一年的;
    2、担任经理期间,企业因个人原因连续三年亏损或破产倒闭;
    3、担任经理期间,企业有严重欺诈行为的;
    4、有暂不认定其职业资格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评审权限

    第十五条  
    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职业资格考评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组织、人事、经委(国资委)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职业资格考评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组具体负责职业资格的评审工作,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应包括主管部门领导、组织人事干部、资深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组建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考评领导小组的评审权限是:(1)市直单位以及中省驻安单位各级各类负责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评;(2)县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中级经理、高级经理、高级管理员的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七条  
    县区设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评机构,其管理权限是:(1)负责本县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初级经理、初级管理员、中级管理员的职业资格考评;(2)负责本县区符合中级经理、高级经理、高级管理员职业资格条件人选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八条  本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安康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审批表》。
    2、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均为原件,复印件无效,下同)。
    3、主要工作业绩总结,技术成果证件等。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推荐。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民主测评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思想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理须由主管局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同意推荐上报的,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属组织部门管理的人员,同时抄报同级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培训测评考试。按管理权限,市、县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测评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培训期间通过人机对话和答辩等方式对参训人员的知识、智力、潜能和职业资格倾向性进行素质测评。培训结束后进行笔试。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答辩、笔试、素质测评各占总分的20%、30%、20%;学历、职称、资历各占总分的10%。各项因素加权平均后的合格者,方可参加职业资格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次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评审通过后,在《审批表》内签署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审批。按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评审合格人员颁发《安康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五年年检一次。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发证书。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或换发证书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注销公告,原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分别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企业单位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公开招聘,公平竞争。

    第二十四条  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或选送到市外、境外等大公司学习、锻炼。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职业资格聘用制。任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一般应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中选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企业,应积极努力做好后备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后备人才一般应在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过评选,可不定期地进行综合奖励或单项奖励。

    第二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职业证书作为选拔、使用、录聘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安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