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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6-07-25 00: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大小:

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4年1月6日  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非公有制经济是安康经济发展的主体。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缩小我市与发达地区差距,实现兴安富民和小康目标的战略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创造平等竞争环境

  1、开放投资领域。实行非禁止即许可原则,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打破行业垄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文化体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广电旅游、信息中介、科技服务、现代商贸等行业;参与山地、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和城镇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股份制形式创办投资公司,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造。

    2、放宽市场准入。民营科技企业、从事农业种、养、加、储、运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吸纳下岗职工占企业总员工5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0%,先办理营业执照,其余部分两年内补齐。外贸流通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不低于300万元降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申请自营出口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计价入股,并可抵充不超过40%的注册资金。除特种行业和专营行业外,非公有制企业只按行业大类核定经营范围,不再规定具体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3、减少行政审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或改为记备案制。对必须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互联审批制度,“一条龙”或“一站式”服务,凡手续齐备的,个体工商户两个工作日、私营企业五个工作日注册完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年度贴花验照,变集中办理为滚动审验。

  4、实行平等待遇。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2004年3月底前对现行政策、规章和管理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市场公平、公正和国民待遇原则,存在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的,要一律废止或修改。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资源分配、融资贷款、政府采购、项目竞标、证照办理和收费等方面与其它企业一律平等。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与其它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可申请外经贸经营权,并在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其它企业同等待遇。放开申请冠用“安康市”名称的限制,改称后原税收征管关系不变。鼓励外地和外籍人士来我市投资创业,可凭身份证和暂住、居住的有效证明在经营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待遇。

  二、发挥产业政策引导作用,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

5、重点扶持发展绿色产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重点发展绿色种养、秦巴药谷、蚕桑丝绸、汉江水电和生态旅游等产业,引导其在绿色食品、药品、丝绸、旅游、水电等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力争每个产业培育3至5个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专、精、特、新”的要求,积极发展科技型、外向型企业,积极与市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分工与产业化协作紧密关联的产业群体和企业集团,增强非公有制企业整体竞争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龙头企业培植、绿色产品认证、财政贴息、金融信贷以及产业政策制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提高特色产业在县域经济中的比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结构调整。

6、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小城镇和各类园区集中。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的原则,引导新建、改建、扩建的非公有制企业向科技工业园区、小城镇和各类小区集中,逐步建成特色专业园区。各级政府对进驻园区的企业在土地使用上给予优惠,合理制定土地征用、占用补偿办法,避免村民与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用地纠纷;搞好各类园区总体规划和设计,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成长园地。

    7、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重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享受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原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障和集资款等债务,由原企业按有关政策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资债相当或资不抵债的企业,职工安置费不足部分可采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或由同级政府与收购兼并方共同承担。农村和城镇集体企业要在2004年底前全部实行民营化,对集体股份退出确有困难的,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行以民营资本为主的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对非公有制企业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问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使用,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优先办理土地征用、出让和过户手续。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力度

8、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的贷款支持,积极创新适应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品种,积极探索试行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动产质押担保贷款、应收款质押贷款、供货合同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人行要加强各专业行与企业间的协调,每年与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联合举办1至2次银企座谈会或项目推介会,增进信用了解。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资料库,实现非公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制度化、社会化。科学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确定合理的信用贷款额度。各级金融部门要进一步缩短企业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限,权限内的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从企业申请到答复分别不超过20个和60个工作日;权限外的贷款,要义不容辞地帮助企业向上级行争取。

9、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集资股票或其它证券筹集发展资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间互助性融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龙舟节、西洽会、常博会等贸洽会平台,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请进来”,以自己的优势项目、优势资源和富裕劳动力,吸引市外客商来安康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中药现代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贷资金。

10、建立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然人等牵头出资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商业性担保有限公司,开展有偿担保业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担保。各类担保机构要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补偿机制。

    11、全面推行“阳光税费”。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鼓励性和非经营性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贫困地区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执行政策的透明度。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税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按核定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核定税额。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服务。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必须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一律按低限收取。

  四、优化发展环境,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12、杜绝“四乱”行为。坚决整治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除中、省规定的必须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并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检查时必须持有县以上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依法对企业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或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其所有罚款一律上缴财政;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有制企业搞接待或报销不应由其报销的费用,严禁强行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定点购买商品、订购报刊杂志或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或强行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

13、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举报中心。市、县区非公有制经济主管、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在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举报中心,对“四乱”行为和干扰破坏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鼓励企业举报投诉,维权投诉举报中心要从严从快查处。

14、实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制度。纪检监察和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每年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评议组,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部门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对评议排名为前三名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排名末位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性质严重的,要对部门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属中省单位的,同级党委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1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和产业布局,各级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工商联和个协私协要按照“服务立会、服务兴会”的宗旨,积极引导组建行业协会(商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维护行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开拓市场和组织应诉等方面的作用。

五、提高企业素质,增强非公有制企业核心竞争力

16、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培训。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党校、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资源,积极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人员实施“人才订单”工程,培养现代企业管理人才。邀请省内外大企业集团管理人员或企业家,在经营决策、项目实施、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统计等管理实务方面进行案例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者的经营水平。组织人事和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厂长经理人才库,培养企业家队伍,逐步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

17、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从业。国民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到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市、县区人事部门要在人事代理等方面给予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为大中专毕业生创造良好就业环境。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停薪留职创办、领办私营企业。

18、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诚信建设。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诚信教育,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管理。组织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牵头制定《 自律守信公约》,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 非公有制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力度,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19、加快非公有制企业技术进步。科技和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联合、协作、投资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展项目技术合作,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优产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积极在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推行质量标准体系和名牌产品认证,帮助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

20、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有制经济,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有制企业,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后,交费年限可连续计算。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考入或应聘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人事、劳动与社保部门认定,参加了养老医疗统筹的,其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六、切实加强领导,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21、实行“一把手”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务,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和非公有制经济目标责任制,与年度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对成绩显著的县区、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从2004年起,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和上缴利税等指标,市上每两年确定一次全市20强非公有制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每年表彰10户非公有制企业纳税大户和10名非公有制企业家。

22、强化政府部门服务职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规划、指导、协调、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市、县区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与乡镇企业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协调和服务,对市外来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列入市、县区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市、县区领导挂帮、部门包帮、干部蹲帮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3、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在市、县区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设立党委,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企业党组织要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增强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和团的组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4、狠抓《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督促其尽快落实;对敷衍塞责的要限期改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宣传舆论部门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及时曝光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25、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有关政策与省上《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