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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若干决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6-07-25 00: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大小: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若干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5〕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

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利于营造我省文化产业领域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健全我省文化产业的市场机制;有利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增强非公有制文化产业的发展活力;有利于推动和深化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是做大作强我省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更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进一步加大文化市场开放力度,放宽投资领域和市场准入条件

1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领域;进入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进入经营性、竞争性和对外开放的文化领域。

2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文化行业和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旅游文化服务;博物馆和展览馆、国有文博单位辅助性服务、具有无形文化遗产特色(如祭祀礼仪)的文化活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艺术类民间组织等。

允许非公有资本依法参与民间文物收藏和文物复仿制品开发等业务。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3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而取消。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4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建各类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信贷、税收、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公有资本投资的同等待遇。

5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6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7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8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中第5、6、7条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

9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10对上述准入文化产业的非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三、深化改革,营造公平竞争和共同繁荣发展的环境

1建立和完善面向全社会的文化艺术发展机制。大力支持民营文化艺术的生产,并在文化艺术的经营、评比、命名、表彰奖励以及申报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单位)、专业技术成果的评定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集体文化艺术机构一视同仁。

2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的文化企业。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要与国有和集体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给予大力支持。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和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要给予重点扶持,促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创建一批产品有特色、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集团。

3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服务体系,做好面向全社会的文化信息服务工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及时发布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信息,制定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文化产业目录,引导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

4支持文化产业单位组建文化产业协会和民间文化商会。制订完善的行业规定和标准,发挥各种协会、商会的指导、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完善的民营文化行业服务体系。

5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简化办理手续。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规定,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同时,要尽可能简化办理手续,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6建立和完善面向全社会的文化产业人才培育机制。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人员,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的人员一视同仁;鼓励各类文化专业人才领办和创办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或到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就业,优化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人才结构;加强面向全社会的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有计划地组织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单位的业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有计划地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文化产业人才进行各种专业培训,全面提高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人才的素质。

7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观念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创新。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文化产业发展的陈旧思想、不适规定和僵化体制,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有关文件精神上来,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要求,以繁荣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文化企业为主体,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以政策法规为保障,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服务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产业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发展,要把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产业纳入文化建设和发展文化产业的总体规划中,统一部署指导,统一督促检查。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文化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章措施等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市场公平、公正和国民待遇原则,存在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的,要一律废止或修改,制定有利于共同发展的法规政策。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指导和监督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单位从事生产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及文化经营活动。

2切实转变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从管理直属单位向管理全社会文化行业转变,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观念、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文化市场,强化监督检查,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3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许可范围,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办理期限和廉政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正之风,违者将追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5日内向有关责任部门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4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进行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5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促进我省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