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建会 团结立会 服务兴会 改革强会

安康中院出台《意见》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3-06 00: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大小:

 

 

编者按

近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强化平等保护理念、妥善审理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创新审判工作机制等方面,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非公有制企业家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1.深刻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大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我市而言,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关键支撑,是同步够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动力,是实现“追赶超越,绿色崛起”的重要保障。全市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市委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立足我市发展现状,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积极履职尽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非公有制企业家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牢记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职责使命。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透明、公正、平等的司法环境,是全面依法治市的内在要求,也是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市法院要不断深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深刻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深化依法平等全面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念,准确把握非公有制快速发展中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需求和司法保护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精准提供实在有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

二、正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界限,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发展环境

3.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确把握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权介入经济纠纷。对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稳妥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坚持法律标准,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4. 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平等刑事保护。高度关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非法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绑架、抢劫、非法拘禁,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坚决打击盗窃、哄抢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权的犯罪,依法惩治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及家属实施的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依法惩治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规范经营管理秩序,净化从业环境。

5.严格办案程序,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诉讼权利。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要根据所涉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具体案件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企业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三、依法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交易。强化商事审判理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根据司法解释,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要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防止不诚信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合同逃避债务。

7.依法妥善审理权属纠纷案件,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投资利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严格实行产权保护,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确权纠纷,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各类股东资格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实际出资的非公有制经济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或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纠纷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权益。通过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畅通股权转让渠道,依法保障各类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利。在审理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偿还债务的纠纷案件时,依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正确认定公司的责任财产,防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股东的合法权益。

8.依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对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窃取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侵权行为。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竞争高效公平的市场环境。发挥司法判决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9.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缓解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多渠道融资。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高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

10.依法妥善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转型升级。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破产审判总体思路,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推动企业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各类企业的破产重组,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经济效益的整体提升。

11.依法妥善审理劳动纠纷案件,降低非公有制企业用工成本。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努力找准利益平衡点,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要根据企业能否适应市场需要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要保护企业的各种合法用工形式,平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注重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形成以创业带就业的新机制。

四、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2.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案件。依法受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原告的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重点审理好与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相关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依法制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侵犯经营自主权等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依法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重点审查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防止因执行错误损害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13.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正确处理好合法权利与监督行政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企业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尊重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治理整顿;同时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妥善处理好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协议案件,促进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五、加强执行工作,及时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

14.坚持平等原则,妥善办理涉非公有制企业执行案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不得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上有所差异,公正高效地保护守信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依法规范执行行为,避免因执行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完善法院征信平台建设,适时向加入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的单位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以司法手段促进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

15.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六、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水平

16.深化诉讼服务工作机制创新,拓展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职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远程立案、案件信息短信告知等网络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指导、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职能,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17.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诉讼权利。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为基础,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服务、交流方面的重要作用,丰富非公有制企业了解司法信息的渠道,充分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诉讼权利。
  
18.加强与有关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等机构的协调联动,共同搭建非公有制企业法律保障平台。积极与市工商联、市工信局等部门开展联系协作,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推进与市工商联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的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诉调对接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
  
19.加强司法宣传和调研工作,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全市法院要深入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及时了解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注意发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政策疑难问题的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司法应对措施;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增强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实效。定期组织法官开展法制宣讲活动,灵活运用法律培训、发放宣传册、邀请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知识宣传,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范用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20.建立涉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公开机制,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全市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适时向社会公开涉非公有制企业合同、金融、劳动争议、执行等具体领域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和其他重大审判信息公开,规范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法治氛围。
  
21.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结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管理、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涉及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决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制作风险提示告知书等形式,帮助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

【文章来源:安中法﹝201816